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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11万!美容机构一定注意这些违法行为

2024-01-19 12: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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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被罚11万!美容机构一定注意这些违法行为

本文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发布药品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为巩固提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在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的统一部署下,自2023年7月开始,我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珠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药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节选如下:

 

医疗器械专项

 

 
 

案例三:美容工作室,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事美容服务案

2023年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莉美容工作室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使用“TDPL脱毛仪”等疑似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提供美容服务的广告进行电子固证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获“超声炮”“悬吊立塑抗衰”“脱毛仪”三台未依法注册的美容仪器及匹配操作探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三台未依法注册的医疗美容医疗器械时未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未有建立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使用了上述三台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上述医疗器械、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追求美的需求越来越高,医美行业应运蓬勃发展、医美项目迭代更新迅速,很多国外流行的医美项目迅速传入国内。本案中,该工作室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悬吊立塑抗衰”“某国超声炮”美容仪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程度高。正规医美设备价格高昂,为获取更高的利润,不法商家铤而走险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进行医美项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市场上以次充好的医美医疗仪器设备,治疗效果无法保障,甚至还有可能对皮肤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化妆品专项

 

 
 
案例一: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中存放有无中文标签发膜18盒、护发素5442瓶、洗发水2741瓶,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凭证及产品的备案或注册信息。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购进40瓶养护发膜,在其名为“某某乐家”淘 宝网店进行销售,且未能提供其中文标签、进货凭证及备案凭证、销售记录。当事人以微信方式从不明渠道采购了原液、塑料瓶、塑料软管和标签,经中山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灌装和贴标签后进行销售。标签上标示了生产商为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称从未生产或备案过上述产品。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在网上购进化妆品时,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醒化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或“化妆品监管”APP等渠道,查验化妆品生产许可、备案等信息,确保经营和购买合法产品。

 
 
案例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珠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祛痘菁华霜,水杨酸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实,该批祛痘菁华霜的包装上已有标注含有水杨酸,但未在包装上明确清晰标注水杨酸的用途。当事人未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原料(水杨酸)功能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杨酸作为化妆品限用成分,可能发生皮肤刺激感或接触性皮炎等不良反应风险。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水杨酸可作为防腐剂或其他用途添加,作为防腐剂时最大允许浓度为0.5%,作为其他用途添加时在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最大允许浓度为2%、在淋洗类发用产品最大允许浓度为3%,;当水杨酸不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必须将其功能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审核含水杨酸成分的化妆品标签时,需注意以上要求;消费者在首次使用含有水杨酸的化妆品时,在大面积使用前可先小面积试用,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视情况及时就医。

 
 
案例三: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自行购买化妆品原料后,配置6款精油产品,未标注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并分别标注有“缓解感冒、咳嗽等呼吸道问题”等内容,上述标注的内容是当事人根据参加培训内容自行编制,并委托淘 宝网上卖家制作,标注内容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没有证明材料的内容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情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做出处罚。

 

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严格依法经营化妆品,不得擅自配制化妆品。

 
 
案例四: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31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海高新区典艺理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理发店的货架上摆放的Guanjie牌新海岸烫发霜2盒,凯依利娜牌无氨健康卷发液2盒,均已开封。上述化妆品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外包装上未标示为不合格品,存放位置未设置过期不合格产品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经查实,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购买了Guanjie牌新海岸烫发霜2盒(156ml+230ml/盒);2019年10月2日购进凯依利娜牌无氨健康卷发液2盒。购进后,由理发师领出直接放在货架上,可按需要随时推销给顾客使用。至检查时上述4盒化妆品均已开封,并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化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表明当事人对于其经营场所化妆品安全管理意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而本案的查办,也是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一种警示。

 
 
END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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