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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营销直播人员脱衣摸胸,被“铁拳”行动认定为低俗广告罚款82万!

2022-04-19 1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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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美视界综合

医美营销直播人员脱衣摸胸,被“铁拳”行动认定为低俗广告罚款82万!

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将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列入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公布了一批案例,其中广东省肇庆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总局作为《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通报。



案例显示,2022年1月14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对肇庆市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医疗美容门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艾美医疗美容门诊于2021年12月13日举办“跨年直播夜”网络直播促销活动,在直播中发布广告,推销丰胸医疗美容服务。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存在直播人员脱衣摸胸等低俗动作以及挑逗性言语等违法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医疗美容门诊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指出,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无视群众就医安全;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公然发布低俗内容广告,背离道德风尚,污浊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露头就打,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据媒体报道,艾美医疗美容门诊此前还因虚假宣传等问题被处罚。信用中国数据显示,艾美医疗美容门诊于2022年3月2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000元,原因涉及提供服务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艾美医疗美容门诊因虚假宣传,于2022年3月1日被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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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没有事先审批

美容诊所被处罚10000元

 

近日,北京致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致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漾医疗美容诊所”)在某团APP上做宣传推广,AOPT超光子(M22)光子嫩肤项目团购价429.2元,模式:全模式,但在图文介绍中又称:2个基础滤光片,美白嫩肤模式标价980元;3个滤光片美白嫩肤、祛斑淡化痘印、控油收缩毛孔标价1180元;3个以上滤光标价1880元。上述介绍将项目和模式混在一个页面中,全模式是否包括后面描述的三个项目,没有明确说明。


据悉,上述网页内容由致漾医疗美容诊所委托蒋某个人制作,并自行上传维护。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上线,截止到2021年10月29日,共销售121单。此外,致漾医疗美容诊所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审批通过的内容为:京致漾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美容皮肤科。但此AOPT超光子(M22)光子嫩肤项目详情页中的相关广告内容不属于已审查范围。致漾医疗美容诊所在AOPT超光子(M22)光子嫩肤项目详情页中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

 

《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致漾医疗美容诊所罚款10000元。

 

利用三患者形象作证明

美容门诊广告违法被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023号)显示,上海丽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经查,当事人为上海丽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医疗美容等服务。当事人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微信发布顾客术前、术后对比效果图,利用三位患者形象作证明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另查明,上述对比效果图在发布之前已与顾客签署肖像权使用合同,顾客对其行为完全知情。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对比照片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处罚20000元。


特别提醒
 

这九类医美违法将被重点查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针对目前医美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将重点查处以下九类违法行为:

 

一、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承诺不一致的行为。

 

二、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三、通过虚假案例、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等方式,对医疗美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四、聘请网络红人、知名博主、带货主播等开展直播营销,直播中利用话术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五、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六、利用“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形式进行虚假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七、未经授权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医院的名称、字号或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的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八、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商业标识、字号或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该机构商品或者与该机构存在特定关联的行为。

 

九、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医疗美容服务平台名称、APP标识装潢、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内容等,引人误认为是该平台或者与该平台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本文来源:医美视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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