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公布四起美容行业典型案例
2023-11-03 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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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该市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有四起涉及美容行业。
案例1:重庆市璧山区某美发店销售、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6月,璧山局执法人员在对璧山区某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柜上有“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发泥包装上标有“国妆特字:G201601706”,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国妆特字G201601706”产品注册信息为“柏乐丝染发霜(浅金色)”,与涉案化妆品不一致。再通过化妆品名称“彩色造型发泥”查询,也未查询到有该名称的备案信息。该化妆品为彩色发泥,通过涂抹方式让头发染上发泥的颜色,达到变色的效果,有别于氧化染色让头发变色,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冒用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紫蝶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上述“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化妆品无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资料,当事人在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产品的注册或者

【查办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2.罚款5000元。
案例2: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1月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美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耗材室及美容室摆放有1款无中文标签的产品“ROYAL Facial Gel”,且放置于美容室操作台的上述产品已拆封使用,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8.61元。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无法提供该批次化妆品供货方资质、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无对应的进货记录台账。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且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重庆市万州区某日用百货店销售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2月,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百货店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内销售的“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产品外包装备案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不一致。经查,1.经核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成分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中的成分信息不一致,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后,在其网店向举报人销售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经当事人提供购买者相关信息,由生产厂家实际发货。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于立案前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60元;2.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案例4:重庆市万州区某美容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万州区某生活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购进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和使用的无中文标识且外包装英文标注为“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的药品实际为莉子肉®株肉毒梭菌毒素A型,经比对与在韩国合法上市的同种药品批号相符,但并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查办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3盒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2.罚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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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市药监局发布6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最高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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