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这些!美容、医美及保健品、普通食品广告最新检查清单
2025-06-23 16: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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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美业网
市场监管领域对广告的最新检查清单,涉及美容、医美、保健品、普通食品广告,以及互联网广告。

广告宣传是吸引顾客、拓展业务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监管持续收紧、广告法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美容机构必须确保自身广告宣传行为的合规性,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以下列举了市场监管领域对广告的最新检查清单,其中涉及美容、医美、保健品、普通食品广告,以及互联网广告,建议大家收藏!
市场监管执法合规检查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对广告的检查清单
一、广告内容合法性检查
(一)广告禁止含有不良导向内容
1.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2.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等;
3.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严禁“高级红”“低级黑”宣传行为,坚决杜绝涉及违规发布宗教歧视、低俗庸俗媚俗和“软色情”等广告内容。
5.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二)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1.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广告中的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违规使用广告词语检查
1.“最”字系列词语。如最佳、最好、最大、最低、最高、最全、最优、最顶级、最先进、最优质、最权威等表示程度高低的词语;
2.“一”字系列词语。如第一、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第一品牌、唯一等表示等级的词语;
3.“级”“首”字系列词语。如国家级、世界级、顶级、极致、极佳、首选、首个、首家等表示顺序先后或等级高低的词语;
4.其他极限词语。如创新、绝佳、精准、全国、中国、全球等绝对化的词语。
(四)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检查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3.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5.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非处方药广告还应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保健类食品广告检查
1.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蓝帽子”专用标识;
3.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5.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7.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8.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9.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0.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1.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2.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六)普通食品类广告检查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1.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专利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八)互联网广告检查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
4.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5.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及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6.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二、广告发布资质检查
(一)前置审批
1.需经审查的广告(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是否取得《广告审查证明》。
2.特殊行业(如金融、教育培训)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二)主体资质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
三、广告发布程序合规性
(一)是否建立审核机制
广告发布前需经法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广告主是否取得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是否核验文件内容。
(二)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是否留存广告审查证明、修改记录等材料,应对监管抽查。广告合同、审查文件、发布记录是否保存至少两年。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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