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要这样处罚
2022-10-09 1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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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监管之声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要这样处罚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区、小区、商场超市、农贸(果蔬)菜市场、宾馆酒店、景区景点、娱乐场所、药店诊所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扫码验码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临时封控区域的村庄、社区、小区居民,拒不执行高风险区“足不出户、上门服务”;中风险区“足不出户、错峰购物”;低风险区“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相关要求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刻意隐瞒行程(高、中、低风险地区及有病例报告地区旅居史人员);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密接人员有接触史或同时空伴随;通过更换多部手机,使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通过卡口,调换车辆、司机通过卡口,使用截图通过卡口,改变路线绕道行驶等方法逃避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以暴力、威胁方式冲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至四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让他人代做核酸检测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专人负责、体温检测、扫码验码、无码登记、公共场所设备以及行业设施清洁消毒、报备等相关要求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验码、健康检测或隐瞒行程(尤其是高、中、低风险地区及有病例报告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密接人员有接触史或同时空伴随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红白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继续散布和传播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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