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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出组合拳 检察院联手消委会

2021-07-22 1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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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消委会


    2021年7月16日上午,市检察院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双方联手,形成消费维权的法治合力。

《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对口联系机制。市检察院确定检察五部、市消委会确定法律事务部,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市检察院检察五部商检察八部与市消委会联系。

二是信息互通机制。检察机关和消委会应当互相通报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对各自办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办理结果,相互通报,加强交流。

三是办案协助机制。市消委会在法定的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四是诉讼衔接机制。市消委会可商请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由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可以向市消委会发函询问是否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五是资源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和消委会共享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研究基地、市消委会消费维权律师团等资源,充分借助专家“外脑”促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联合宣传机制。检察机关会同消委会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公众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

        《意见》出台的背景202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等7家单位印发了《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检察院与消费者协会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

       2021年6月29日,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重庆结合实际及时出台了规范性、机制性文件。

《意见》的法律依据:

       市检察院与市消委会根据《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最终修改完善形成了正式的《意见》

        同时,本《意见》还把涉及未成年人消费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合作范围。